公民肖像權《民法典》中有新規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2020-12-24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關於公民肖像權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民法典》對於公民的肖像權有了更系統的規定和肖像使用限制,對於侵犯肖像權的違法行為做了更為全面的規定。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提示全體會員和新聞攝影工作者,要認真學習理解相關政策條文,並注意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理論與學術委員會對《民法典》中有關肖像權的規定進行了梳理歸納並提出一些工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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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關於肖像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二、肖像不僅限於面部影像
《民法典》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因此除面部影像外,所有能識別、辨認的被攝者體貌特徵均屬肖像,均不得侵害。 這種可識別性強調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同其肖像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強調展現自然人外部形象時的特徵、技術手段、展現場所、文字說明等各方面要素,對自然人肖像進行認定。 對於表現宏觀場面的影像中出現的人物因具有不可避免性,一般不認定為使用其肖像。
在進行新聞攝影採訪報導時,記者可能第一時間並未注意拍攝主體的肖像權,但是事後如果發現侵犯了被攝主體的肖像權,就要阻卻違法,第一時間與被攝人聯繫。
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其肖像
《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權人在發現拍攝者拍攝時未反對拍攝並不等同於同意使用其肖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進行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因此最為穩妥的解決方案是在拍攝肖像後請肖像權人簽署肖像使用協定,在獲得文字授權困難時,應表明身份,明示被攝者拍攝目的並獲得口頭同意。
四、關於群體肖像的使用方式
如果集體肖像中人物不多且有突出的個人肖像呈現,則形象突出的個人均可以主張個人肖像權;如果集體肖像中人數眾多,強調集體或社會團體的性質,每個成員的肖像並不突出,此時,每個成員無權主張個人肖像權,只能主張集體肖像權,或者通過集體組織主張集體肖像中的集體利益。
對於集體肖像的使用,分為集體成員的使用和集體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使用。 對於集體成員使用來說,一般不需要經過其他集體成員的同意,其合理使用的行為,也不宜認定為侵權。 對於集體成員之外的第三人使用集體肖像時,則應當分別取得集體肖像中的每個個體肖像權人的同意,才能擁有集體肖像的完整使用權。 此時的集體肖像利益可以由集體組織享有,第三人在使用集體肖像時,還必須取得集體利益代表者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五、 關於兒童肖像的使用方式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因此,對未成年人肖像權的保護,不僅涉及民事權利的保護,而且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全社會都應該充分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據此,在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權問題時,應當徵求監護人意見並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
六、可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即可使用其肖像的情況
《民法典》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 實施新聞報導;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情況下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新聞報導中的肖像權免授權使用即適用此條法律規定。
七、新聞報導中使用肖像必須恪守客觀真實的原則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因此在使用肖像時相關攝影語言、後期製作和文字說明必須客觀真實,不得偽造事實、誇大事實對肖像權人造成醜化、污衊和貶損。
八、批評性報導中肖像的使用
批評性報導中的肖像使用尤為敏感,但只要事實清楚、真實即不屬於醜化、污損,也不對肖像權人構成侵權,但涉及使用他人肖像還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因此,堅持新聞真實原則在批評性報導中更為重要,為規避相關法律糾紛也可在影像中使用馬賽克遮擋等技術處理。
九、微信、微博、自媒體中肖像的使用
《民法典》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構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但是應注意,該規定強調"必要範圍"和"已經公開的肖像"。 對於微信、微博、自媒體中,拍攝他人肖像並利用的行為,則可適用該條第四項"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或者"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但需強調肖像使用的必要性、公益性和合理性。
十、公眾人物和明星肖像的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眾人物和明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保護較公眾相對寬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對認定人格侵權責任應考慮的主要因素作出規定: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但在採訪報導中應注意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注意拍攝的場合和角度。
十一、其他適用情況
視頻報導、插圖、漫畫、H5技術的新媒體報導等所有出現影像、形象的發佈形式均會涉及肖像權問題,都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十二、補充說明
有關肖像權的解釋歸各級司法機關,我會也將會在法律實施中依據司法實踐和相關案例對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
2020年12月18日
原標題:關於攝影報導避免侵犯肖像權的指引和建議(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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